湖南一女子为留住牌友借出车辆,结果牌友肇事逃逸,自己也要担责?
家住汉寿县城的史小姐觉得自己最近很倒霉:自己打牌输了钱,赢了钱的牌友严先生提出要借车给家里送个东西再回来打牌。为了留住牌友,史小姐同意了,谁知道却等来了交警的电话。
近日,常德汉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庭审时。史小姐觉得自己倒霉透顶,借个车出去,车又不是她开的,人也不是她撞的,怎么不但车被扣了,还要赔钱呢?
在法庭上,严先生承认,当时史小姐问过他是否有驾照。" 我回答她不要紧,我开了十几年车了,我只到街上去一下。"
按照史小姐当时的想法,如果严先生打车走的话肯定就不回来了,借车出去就得还车,可以拖着严先生继续打牌。没想到严先生这车一借就是半天,史小姐也没等来翻本的机会。
2018 年 9 月 23 日 13 时,严先生驾驶小客车由西往东行驶,在左转时与相对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严先生驾车逃离现场,2019 年 2 月 26 日查获归案。严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次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严先生所驾驶的轿车系套牌车辆,车辆所有人系史小姐,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入院治疗开支医药费 26 515.66 元,还需后续治疗费 18 000 元。
伤身又花钱的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史小姐和严先生告上法院。经过法院调解,严先生赔偿王先生交通事故损失 20 000 元,史小姐赔偿王先生交通事故损失 15 000 元,王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遇到过史小姐这种情况,他们可能也有史小姐这样的疑问,出借车辆难道就一定错?出借车辆出事故了就一定要赔钱?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出借车辆只有在出借人有过错的情况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呢?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的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简单而言,就是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致事故发生;借车的人没有驾驶证;借车的人饮酒、吸毒处于不能开车的状态。
本案中,因为史小姐的车辆没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也没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史小姐应当知道严先生没有驾驶资质而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大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务必做到不出借 " 问题车辆 ",车辆不借给 " 有问题的人 "。
点评:这个女士借给了对方车用,结果对方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一个骑着两轮摩托车的人,当场虽然逃逸了,但最后被逮住了,被告上法庭赔钱,借车的史小姐也需要赔钱给被撞了的人,是因为她的车辆没有办理过车辆登记手续,也没有购买过机动车强制保险,也不知道借车的人到底有没有驾驶证,所以借车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了。